內蒙古種子協(xié)會章程(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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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種子協(xié)會章程(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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