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yè)農村部發(fā)布《關于征求農藥顆粒劑產品管理措施意見的函》,指出,農藥顆粒劑是當前國內外廣泛使用的固體劑型,但部分顆粒劑產品施藥的方式粗放,防治靶標不精準,施藥劑量較大,不符合農藥減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為加強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使用風險管控,根據(jù)環(huán)保、精準防治、減藥增效的原則,擬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管理措施,對部分顆粒劑劑產品進行清理。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保留除《目錄》外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農村局,各有關農藥生產經營企業(yè):
農藥顆粒劑是當前國內外廣泛使用的固體劑型,但部分顆粒劑產品施藥的方式粗放,防治靶標不精準,施藥劑量較大,不符合農藥減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為加強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使用風險管控,根據(jù)環(huán)保、精準防治、減藥增效的原則,擬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管理措施。
一是實行分類管理。除登記用于防治土傳病害、地下害蟲外,原則上不再新增登記通過土壤施藥的方式防治地上病蟲害的農藥顆粒劑產品。
二是制定適用目錄。制定《農藥顆粒劑產品適用范圍指導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列入《目錄》的防治對象,可以登記農藥顆粒劑產品。但對于《目錄》中用于防除水田雜草、特殊防治對象、特定施藥場所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需從嚴把控。
三是限期清理已登記產品。對已取得登記但不符合《目錄》要求、需變更或取消的農藥顆粒劑產品(附件2),登記證持有人可選擇《目錄》對應防治對象申請擴大使用范圍登記,提交的資料需符合《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保留除《目錄》外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現(xiàn)對以上管理措施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1月26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實名反饋農業(yè)農村部農藥管理司。
電子郵箱:pmd@agri.gov.cn
傳真:010-59191875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yè)農村部農藥管理司(郵編:100125)
(來源:農業(yè)農村部)